伊春林管局,牡丹江、松花江、合江林管局及所属林业局,带岭林业局:
根据2009年11月13日全省木材价格协调会会议精神,结合当前企业木材销售实际及对今冬明春木材市场研判,总局决定调整全省木材最低保护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根据当前木材市场行情及对今冬明春木材市场的研判,这次调价的原则总体以稳为主,稳中略升。
对市场预期看好以及合理的价值回归的品种进行了一定幅度的上调。具体上调的品种和幅度为红松般材5%,落叶松般材3%;曲、柞、椴木胶合6%,榆木胶合10%,杨木胶合5%;红松特级10%、白松特级8%,曲柳特级6%,楸木特级5%。
二、企业在制定木材销售价格时不得低于总局木材最低保护价。对于沿江、堵头及资源极特殊的东方红、迎春、鹤北、沾河、清河、方正、八面通等林业局,在特殊情况下允许控制在5%以内的下浮。
三、特选材属企业标准,总局此次不单独制定最低保护价。企业在制定价格时要求高于同径级的胶合材价格水平。
四、本次价格调整为全省近期阶段性木材最低保护价格,如遇市场变化,再行调整。
五、伊春林管局根据总局此次下发的最低保护价自行制定所属林业局的木材最低保护价。
六、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黑龙江省森工总局加工用原木最低保护价格表(表一)
2、黑龙江省森工总局胶合板用原木最低保护价格表(表二)
3、 黑龙江省森工总局特级原木最低保护价格表(表三)
4、 黑龙江省森工总局小径原木最低保护价格表(表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