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B B 68009—89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材质低于针、阔叶树加工用最低等级,但具有一定利用价值的次加工原木的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东北、内蒙古林区生产供作锯材原料和其他用料的次加工原木。
2 引用标准
GB 144.2 原木检验 尺寸检量
GB 4814 原积表
3 技术要求
3.1 树种:各种针、阔叶树种。
3.2 尺寸
3.2.1 检尺长2~6 m。
3.2.2 检尺径自18 cm以上。
3.3 尺寸进级、公差
3.3.1 检尺长按0.2 m进级,但有2.5 m一级。
3.3.2 检尺径按2 cm进级。
3.3.3 长级公差允许。
3.4 材质要求
3.4.1 本标准只对腐朽加以限制,其他缺陷不计。
3.4.2 材质评定以检量原木断面上的优良部分尺寸为依据,其检量方法与材质指标见表1。
注:大小头已贯通成空洞的,优良部分拱高执行括弧内数。
3.4.3 优良部分尺寸小于表1中所列数据者称为烧材原木。
4 检验方法与材积计量
4.1 尺寸检量按GB 144.2的规定执行。
4.2 材质评定按3.4.2条检验,并对下列情况作出规定:
a.查定两端断面腐朽,应以材质较低的一端断面为准。两端断面的优质部分不要求相对称,并允许一端为边腐,另一端为心腐。
b. 拱高尺寸是指断面边材优良部分最大处的尺寸,根节原木凸起的树腿,应扣除凸起部分后检量拱高尺寸。
c. 同一断面上有边腐、心腐,其任意一处的优良部分直径或优良部分拱高不小于表1中所列数据者为合格。腐朽只表现在偏枯上者,可检量边材优良部分拱高尺寸。
d. 材身边腐应检量弧长最大处的深度,以检尺径减去量得的材身边腐深度,即作为优良部分直径,查定其是否合格。如边腐超过半圆周,则边腐深度应以两相对处量得的深度相加计算。
4.3 材积计量按GB 4814执行。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部科学技术司提出。
本标准由中国木材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由中国木材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原木分技术委员会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凌毓璋、彭汉斌、王景昌、郝玉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