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B B 70005.1—87
1 适用范围
1.1 本标准适用于以旋切,采用酚醛树脂胶膜经热压制成的,牌号为HHJ;航空用桦木胶合板可供航空工业及其他工业部门使用的结构。
1.2 参考标准
ZB B 70005.2~70005.6—87《航空用桦木胶合板》物理力学性能测定。
2 规格
产品的长度L,宽度B,厚度δ见表1。
注:表1中未列的规格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生产。
3 技术要求
3.1 产品分一级与二级两个等级。
3.2 产品的长度和宽度极限偏差为±4 mm。
3.3 产品的厚度极限偏差与层数见表2。
表 2
3.4 产品应锯成直角,四边平直齐整;两对角线之差符合表3要求。
3.5 产品的平均绝对含水率为4%~10%。
3.6 产品内层不允许有未浸渍的胶膜或夹有其他杂物。
3.7 产品单板上允许的材质缺陷见表4。
表 4
3.8 产品的加工缺陷见表5。
表 5
注:本表未列的缺陷不得影响美观和使用。
3.9 产品每一试件的物理力学性能要求见表6。
表 6
4 检验规则
4.1 如需方要求进行物理力学性能测定时,由供需双方按照GB 2828—81《逐批检查计数抽样程序及抽样表》协商解决。
4.2 外观质量及尺寸方面检验样品的件数和批合格或不合格的判定,按照GB 2828—81中一般检查水平Ⅱ和合格质量水平(AQL)为4.0的二次正常检查抽样方案确定。
4.3 翘曲的测量是沿胶合板水平面的对角线上放一把直尺,直尺的长度应大于对角线之长,量出直尺与合板间的最大距离,测量精度为0.5 mm。
4.4 胶合板的长度,宽度及对角线用1.0 mm精度的卷尺测量,精确到1.0 mm,胶合板的厚度用0.05 mm精度的千分尺测量,精确到0.1 mm。
长、宽、厚部位见下图
4.5 生产厂应对产品外观质量逐张检查,以确定其等级。
对2.0 mm以内(包括2.0 mm)的三层胶合板,应逐张透光检验,验视其内层单板质量和胶层的质量。
5 标志、包装、运输和贮藏
5.1 每块胶合板应印有标志,内容包括:胶合板牌号、等级、生产日期、班次、检验号及生产厂名。
5.2 胶合板应按牌号、等级、规格、层数分别包装,包装箱应用干燥木板制成,在胶合板外包有防潮纸,箱外用打包铁皮或尼龙带捆扎。
5.3 每箱重量不超过1000 kg。
5.4 每箱内应有生产厂技术检验部门的质量鉴定证书,内容包括:生产厂名称、产品牌号、等级、规格、层数、物理力学性能的标准值及测试值、本标准号。
包装箱外至少有两面印有标志,内容包括:厂名、产品牌号、等级、规格、层数、每箱板的数量、重量,并有防潮标志。
5.5 胶合板按m3(立方米)计算,允许偏差不得计算在内,单张胶合板的计算精度为0.00001 m3,每销售批计算精度为0.001 m3。
5.6 胶合板应用有遮盖的清洁的运输车运输。应保存在干燥通风的仓库内,平放在座架上,与墙及地面的距离至少30 cm。产品存放期不超过三年。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国林业科学研究院木材工业研究所归口。
本标准由上海市木材工业公司负责起草。参加单位:上海沪西木材厂、扬子木材厂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庆森。
本标准首次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