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6491—86
本标准适用于仪器、模型、乐器、航空、纺织、、车辆、船舶、建筑、鞋楦、钟表壳、
包装箱、文体用品及其他用途的干燥锯材。
本标准是在GB 153.2—84《针叶树锯材 分等》、GB 4817.2—84《阔叶树锯材 分等》、
GB 4822.1—84《锯材检验 尺寸名称及定义》、GB 4822.2—84《锯材检验 尺寸检量》、
GB 4822.3—84《锯材检验 等级评定》等基础上制订的,即除上述标准均适用于干燥锯材外,
并做如下规定。
1 干燥锯材含水率
1.1 干燥锯材含水率即锯材经过干燥后的最终含水率,按用途和地区考虑确定。以用途为主,地区为辅。
1.2 干燥锯材含水率按用途规定见表1。
表 1 我国不同用途的干燥锯材含水率
1.3 干燥锯材含水率按地区确定,可参考附录A中图(无圆圈阿拉伯数字)。
1.4 干燥锯材含水率应比使用地区或处所的平衡含水率低2%~3%。我国各地区木材平衡含水率值见附录A中表及图(圆圈内阿拉伯数字),该值可以作为确定干燥锯材含水率的依据。
2 干燥锯材的干燥质量等级
干燥锯材的干燥质量规定为四个等级:
一级 指获得一级干燥质量指标的锯材,基本保持锯材固有的力学强度。适用于仪器、模型、乐器、航空、纺织、精密机械制造、鞋楦、钟表壳等生产。
二级 指获得二级干燥质量指标的干燥锯材,允许部分力学强度有所降低(抗剪强度及冲击韧性降低不超过5%)。适用于家具、建筑门窗、车辆、船舶、农业机械、军工、文体用品等生产。
三级 指获得三级干燥质量指标的干燥锯材,允许力学强度有一定程度的降低,适用于室外建筑用料,普通包装箱等生产。
四级 指气干或室干至运输含水率(20%)的锯材,完全保持木材的力学强度和天然色泽。适用于远道运输锯材,出口锯材等。
3 干燥锯材的干燥质量指标
3.1 干燥锯材的干燥质量指标,包括平均最终含水率(Wz)、干燥均匀度(即木堆内不同部位木材的含水率容许偏差)、锯材厚度上的含水率偏差(ΔWh),应力和可见干燥缺陷(弯曲、干裂、皱缩、炭化、变色等)。
3.2 各项含水率指标和应力指标列于表2。
表 2 含水率及应力质量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