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4897((》分为七个部分:
— 第1部分:对所有板型的共同要求,
— 第2部分:在干燥状态下使用的普通用板要求;
— 第3部分:在干燥状态下使用的及室内装修用板要求;
— 第4部分:在干燥状态下使用的结构用板要求;
— 第5部分:在潮湿状态下使用的结构用板要求;
— 第6部分:在干燥状态下使用的增强结构用板要求;
— 第7部分:在潮湿状态下使用的增强结构用板要求。
本部分为GB/T4897刨《花板》的第1部分。
本部分非等效采用欧洲标准EN312-1;1997《刨花板 第1部分:对所有板型的共同要求》。技术
要求(除甲醛释放限量指标外)和标记采用EN312-1;并增加了定义、分类、外观质量、检验规则等项目。
本部分代替GB/T4897-1992((刨花板》的相应部分。
GB/T4897-2003((刨花板》与前一版标准(GB/T4897-1992)相比,重要技术变化为将原标准分
为七个部分,其中在潮湿状态下使用的结构用板要求和在潮湿状态下使用的增强结构用板要求为新增
加内容。本部分仅规定所有类型刨花板的共同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