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实木产品质量监督检查评价规则
GZ20310101实137-2004
一、适用范围
本评价规则适用于浙江省内(含素板和漆板)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
二、检验依据
GB/T 15036.1-2001 实木地板 技术条件
GB/T 15036.2-2001 实木地板 检验和试验方法
GB/T 16734-1999 中国主要名称
GB/T 18513-2001 中国主要进口木材名称
DB33/ 393-2003 实木地板用材名称标识规范
产品明示质量指标及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
三、抽样方法和样品数量
1.抽样方法
样品应在受检单位成品仓库内的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或在生产线末端并经检验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取。
2.抽样数量
抽取外观(材质)、加工精度的样本各5块进行现场检查。
实木地板含水率等理化性能检验试样,从被检样品中随机抽取4块测定;其中2块为检验样品,另2块作为备样。
3.注意事项
(1)样品应经受检企业对其有效性进行确认。
(2)所抽样品一般为自抽样之日算起三个月内生产的,当所抽样品中明示标识不能反映生产日期时,应由受检企业确认生产日期或批号。
(3)产品规定有明示质量指标时,应在抽样单上注明。若产品明示的执行标准为经备案的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则视其企业标准为明示质量指标,并要求企业提供其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文本。
四、检验项目
序号 检验项目 引用标准及条款号 不合格分类 不合格类别 备注
1 加工精度,mm GB/T 15036.1 6.3GB/T 15036.2 3.1 B 拼装要求以5块板为准
2 材质(外观)等级 GB/T 15036.1 6.2GB/T 15036.2 3.2 B
3 含水率,% GB/T 15036.1 6.4GB/T15036.23.3.2.1 A 上限16.0
4 漆膜硬度,H GB/T 15036.1 6.4GB/T15036.23.3.2.4 B PU漆暂不作要求
5 附着力,级 GB/T 15036.1 6.4GB/T15036.23.3.2.3 B
6 漆板表面耐磨,mg/100r GB/T 15036.1 6.4GB/T15036.23.3.2.2 B ≤0.15 (PU漆)
7 木材名称 GB/T 16734GB/T 118513DB33/ 393-2003 A
8 标识标注 GB/T 15036.1 7.2 B
注:未油漆地板(素板)检验1、2、3及7、8共五项。
五、判定原则
1.当产品质量检验项目的依据为国家推荐性标准和明示质量指标且各技术要求不一致时,应分别进行质量判定。
2.项目判定和检验结论分为三种:
(1)检验结果符合国家标准,同时符合明示质量指标的,判定为“合格”;
(2)检验结果不符合明示质量指标的,判定为“不合格”;
(3)检验结果不符合国家推荐性标准但符合明示质量指标的,判定为“待提高”。
3. 质量判定
(1)项目判定
a.加工精度,5块样品检验结果不合格品≤1块,判合格;否则判不合格;
b.材质(外观)缺陷,5块样品检验结果不合格品≤1块,判合格;否则判不合格;
c.实木地板的理化性能(检验项目:漆板表中序号3~7,共5项;素板:表中序号3、7,共2项),经检验全部符合标准要求,判合格;否则判不合格;
d.标识标注,树种、等级、执行标准3项内容缺一项即判标识不合格。
(2)检验结论
所检项目均符合标准要求或只含一项B类不合格或待提高时,检验结论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或待提高。
六、附加说明
1.本评价规则所列项目依据标准要求全项目检验。
2.主编单位:浙江省林产品质量检测站;联系人:方崇荣;联系电话:0571-87798191;877981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