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仓山区一木材加工场因收购无合法来源的木材,被林业主管部门处罚。
今年8月7日,福州市林业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在仓山区盖山镇吴山村三环路边巡查时发现,一木材加工场业主出示的《木材运输证》和《福建省木材检验码单》中,只有部分木材和登记保存的实物相符。另外的174根木头,经营者无法提供合法来源证明,构成非法收购无合法来源证明木材的事实。
根据《福建省森林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林业执法人员对业主作出处罚,没收无合法来源证明的杉木共174根,并处没收木材价款20%的罚款,共计990元罚款。
市林业局执法人员提醒,以盈利为目的,经营加工、收购木材必须有合法来源。
案例点睛
法律法规规定的木材,是指原木、锯材、竹材、木片、胶合板等。《福建省森林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木材或木材价款,并处没收木材价款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三十的罚款:(一)收购、销售的木材没有林木采伐许可证或无合法来源证明的;(二)木材经营加工单位或个人经营加工木材无合法来源证明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