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国内人造板行业污染物排放管理执行的是《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等标准。
人造板行业目前执行的环保标准是国家综合排放标准, 涉及的污染物在现行环保标准中均被列入污染控制项目。但是,由于人造板行业目前参照的标准具有综合性,行业针对性相对较低,导致有些污染物项目排放限值设置不够合理。 随着人造板工业的迅速发展以及清洁生产工艺及污染防治技术的进步, 多数排放限值已经不能满足当前环境管理的要求。
根据国家环保部《加强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制修订工作的指导意见》精神, “应根据行业生产工艺和产品的特点,科学、合理地设置行业型排放标准体系。行业型排放标准体系设置应反映行业的实际情况,适应环境监督执法和管理工作的需要”, 所制订的标准要有可行性、针对性、科学性和前瞻性。特别对于新建企业, 要以国际先进的污染控制技术设置严格的排放控制要求; 而对现有企业也应根据较先进技术设定排放要求, 并规定在一定过渡期内达到新建企业的控制要求。 而现在国内企业所知或可用的很多环保技术已经能够使企业排放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同时由于综合标准中的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是基于上世纪九十年代技术水平制定,目前已经显得落后, 不利于进一步引导生产工艺及污染防治技术进步, 更不利于我国人造板工业行业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长优化。同时,上述标准中还缺少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无法满足新形势下重点地区和区域水和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需求。因此,应根据我国人造板工业行业实际情况,结合国家环境管理需求制定污染物排放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