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近三天的案件审理,2020年12月31日上午,灌阳县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李某华、蒋某红、蒋某明3人涉恶势力集团犯罪案件进行公开宣判。以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分别判处李某华等3名被告五年至三年不等有期徒刑。
灌阳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某华与被告人蒋某红利用李某华担任灌阳县林业局黄关木材检查站站长、林业局稽查大队大队长的职务,纠集被告人蒋某明及赵某(另案处理),为达控制灌阳县西山、黄关两乡镇木糠销售市场获取非法利益的目的,从2009年至2018年,使用暴力、威胁等手段,为非作恶,欺压百姓,先后实施强迫交易、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形成了以李某华、蒋某红为首的恶势力犯罪集团,严重扰乱当地的市场经济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灌阳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华、蒋某红、蒋某明、赵某所形成的多人组织,有明显的首要分子,重要成员较为固定,组织成员经常纠集在一起,多次共同故意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系恶势力犯罪集团。该恶势力犯罪集团违背他人意志及市场交易过程中自愿、公平原则,强迫他人交易木糠,强迫交易受害人遍及黄关镇、西山乡,时间长达九年,严重侵犯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破坏了经济秩序,三被告的行为均已构成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开庭审理过程中,三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认罚,对其可以从宽处罚;被告人李某华有犯罪前科,应当酌情从重处罚。三被告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
根据上述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判决:被告人李某华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蒋某红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被告人蒋某明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该案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灌阳法院公开审理的第二例涉恶势力犯罪案件,三年来,灌阳法院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坚持对黑恶势力犯罪高压严打态势,努力推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不断向纵深发展。
来源:灌阳法院桂林中院